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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 CCR 为爱尔兰零售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获批打开大门
Alessandri - 鉴于近期有人申请批准首只获爱尔兰中央银行授权的零售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RIAIF),风险分类委员会(CCR)修改了外国封闭式投资基金的审批标准,允许其最多将……

Alessandri - 鉴于近期有人申请批准首只获爱尔兰中央银行授权的零售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RIAIF),风险分类委员会(CCR)修改了外国封闭式投资基金的审批标准,允许其最多将 20% 的资金投资于另类资产,并引入了份额持有权分散度和最低参与者人数标准;此前,这些标准仅适用于外国共同基金。
因此,2024 年 3 月和 5 月公布了 CCR 的 两项决议,分别在当年 2 月和 4 月的会议上通过,修改了第 32 号决议中有关外国金融工具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一项决议 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举行的 CCR 第 499 次例行会议上通过,对决议第 20 条和第 24 条作出修改,旨在针对共同基金和投资基金制定不同的份额持有权分散度标准,并考虑各自的特点和具体风险。此外,代表金融指数的证券不再适用投资基金的某些要求。
在此次修改之前,只有评估外国共同基金份额持有权分散度的标准,没有针对外国投资基金的标准,因为 CCR 认为,后者的流动性取决于其份额交易所在的受监管二级市场。对于共同基金,CCR 规定,任何一名出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总份额的 25%;在具体情况下,CCR 可综合考虑多项因素批准例外。此外,由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被视为同一名投资者。
修改后,份额持有权分散度标准因基金类型而异:
- 对于 共同基金,任何一名出资人持有的份额不得超过总份额的 25%;基金还须至少有 5 名出资人,且这些出资人彼此之间、与基金投资管理人及其关联实体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此前规定的例外情形继续适用,由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仍被视为同一名投资者。
- 对于 投资基金,基金现在也须至少有 5 名出资人,且这些出资人彼此之间、与基金投资管理人及其关联实体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此外,任何一名出资人持有的份额不得超过总份额的 35%;由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被视为同一名投资者。
CCR 的第二项决议 自 2024 年 5 月 10 日起,在决议第 18 条中新增一款,对申请 CCR 批准的封闭式投资基金的投资政策作出以下规定:
• 投资组合构成:基金投资组合中至少 80% 须由在受监管市场交易或买卖的金融工具构成;该市场须定期运营、获得认可并向公众开放。
• 特定另类资产: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特定另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5%;此类资产的投资管理人须获得 CCR 批准。
此次修改提高了灵活性。具体而言,投资基金的投资政策可将 20% 配置于私人债务、 私募股权、 房地产 和基础设施资产,前提是这些资产的管理人获得 CCR 批准。否则,投资组合中此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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