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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F规范《金融科技法》项下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管理
Alessandri - 2024年1月12日,金融市场委员会(CMF)发布第502号一般性规范(NCG),对众筹平台、另类交易系统、金融工具中介机构、投资顾问、信贷顾问、金融工具托管人及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订单路由服务的登记、授权和义务作出规定……

Alessandri - 2024年1月12日,金融市场委员会(CMF)发布第502号一般性规范(NCG),对众筹平台、另类交易系统、金融工具中介机构、投资顾问、信贷顾问、金融工具托管人及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订单路由服务的登记、授权和义务作出规定,依据为第21.521号法律(金融科技服务提供者及《金融科技法》)。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规范明确,向客户介绍业务,或作为代理人,仅代为接收由智利境内或境外获准从事中介业务的第三方转交的客户订单,属于投资顾问(及订单路由服务提供者)的固有业务,无须取得CMF授权。
该规范还就专营业务要求规定了一项重要例外。具体而言,如果客户均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信贷咨询、另类交易系统或众筹平台服务的机构无须专营。
上述服务提供者的客户均为合格投资者时,也可豁免授权要求(但不豁免登记要求),且无须在智利设立住所。
据此可能得出结论:外国基金管理人若直接向智利的合格投资者分销其管理的基金,须在金融服务提供者登记册(RPSF)登记,但无须在智利设立代理机构或子公司,也无须向CMF申请授权。不过,如果此类管理人不提供投资评估或建议服务,则无须登记。
CMF还在关于该规范的常见问题文件(Q&A)中澄清,提供“向境外进行订单路由服务的实体不受《金融科技法》约束,因为其并未在智利境内提供该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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