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 Dominican Republic
物流运营商新法
第30-24号《物流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及物流运营企业法》于7月30日颁布,旨在为发展和促进多米尼加共和国成为物流枢纽建立法律框架,并规范……开展的活动

第30-24号《物流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及物流运营企业法》于7月30日颁布,旨在为发展和促进多米尼加共和国成为物流枢纽建立法律框架,并规范在该国境内开展的物流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及物流运营企业的活动。
主要定义
物流中心是指位于海关管辖区初级区域或其延伸区域内的区域,物流运营企业在该区域内开展与货物运输、物流和配送有关的所有活动,服务于国际和国内市场。一般而言,物流中心区域应有明确界定,出入口应由海关总局(DGA)人员监控、授权和管理。
物流中心运营企业是指负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推广物流中心的法人实体。具体而言,此类企业负责提供物流中心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以及可在其中设立和开展的服务。
物流运营企业是指向第三方提供仓储、库存管理、分类、集货、拆箱、货物配送、包装、重新包装、贴标、重新贴标、装箱、重新装箱、产品分装、冷藏、再出口、分拣、运输及其他有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物流活动的法人实体。物流运营企业不得开展与工业自由贸易区允许的类似货物加工或制造活动,其业务应限于最低限度的处理流程。
新设国家物流委员会
法律规定设立国家物流委员会,作为工业、商业和中小微企业部(MICM)下属机构,负责制定和批准物流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及物流运营企业的发展政策、战略和计划。
许可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及物流运营企业,须向国家物流委员会提交申请。委员会应在不超过90个日历日内出具报告,批准或驳回申请。获批申请将通过决议取得许可,决议应载明批准所依据的技术和经济条件。
此类许可证为无限期许可。若未履行法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义务,国家物流委员会可随时暂停或撤销许可证,但须先完成行政处罚程序。
基础设施内设有通过电网、管道或输送管线进行进口、出口、发运或装运的平台,或设有供海运和空运货运工具进出燃料的设施的企业,须满足一系列特别许可要求,具体规定见该法第22条。
货物入境/监管
物流运营企业可处理各类货物,但法律禁止进口、出口或销售的货物除外。
进入物流运营企业的货物可在其场所内存放12个月,自收货之日起计算;企业可向DGA申请额外的特别期限,最长为6个月。期限届满后,货物将被视为弃置。货物从一家物流企业转移至另一家,不会中止或重新计算存放期限。本规定同样适用于物流中心接收的货物。
同样,对于物流运营企业,运入的货物视为进入国际货运码头,因此自收货之日起最长12个月内,无须缴纳关税和税款。在此期间,货物可用于再出口、消费,或适用进口商获准采用的任何其他海关制度,亦可用于该企业获准开展的业务。
存放于物流运营企业的外国原产货物,在申报适用海关制度之前,无须缴纳适用于对外贸易的关税和税款。此类入境货物无须办理相应的入境许可,但主管机关因植物检疫、动物检疫、公共卫生或国家安全原因认定有必要的情形除外。
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及物流运营企业对货物进行最低限度或不充分的处理或操作后,若要将货物投放当地市场,须由在当地居住并持有国家纳税人登记号(RNC)的纳税主体办理进口清关。此类货物进入当地市场时,须按销售总额缴纳3.5%的税,但仅接受以下物流服务的货物除外:仓储、库存管理、分类、包装、重新包装、贴标、重新贴标、装箱、产品分装、冷藏、再出口、分拣和运输。
由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及物流运营企业保管的外国货物可享受关税优惠,但须经DGA确认其性质未发生改变且未经历实质性转型。在此情况下,货物进入当地市场时,所用非原产投入品须按最惠国关税税率缴纳关税,其他适用的关税、税款或征费仍须缴纳。反之,若货物经过改变其性质或导致实质性转型的处理,将丧失原产货物资格,并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及3.5%的税率。
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及物流运营企业对其保管的货物,须向国内税务总局(DGII)和DGA承担连带责任。其对所收货物的责任在以下情形下终止:(i)货物复运、出口或再出口;(ii)货物转入消费制度或其他现行特别海关制度;(iii)货物被明确或事实上弃置,或经证实因不可抗力灭失;以及(iv)按照DGA规定的程序处置或销毁货物。
同一物流中心内的物流运营企业与工业自由贸易区企业如相互交换服务或供应货物,须履行所有规定的手续并接受相关监管,视同此类交易发生在该园区或物流中心之外。
税收制度
关于税收优惠,该法第67条规定,物流中心可适用普通税制;也可适用第8-90号《自由贸易区促进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或适用第12-21号《边境综合发展特别区法》规定的优惠。该特别区涵盖Pedernales、Independencia、Elías Piña、Dajabón、Montecristi、Santiago Rodríguez和Bahoruco省。
希望享受第8-90号法或《边境发展法》规定优惠的物流运营企业,须视情况取得出口自由贸易区国家委员会或边境发展特别区协调委员会的批准。
因此,选择适用第8-90号法税制的物流中心,应按照经第253-12号法修订的第139-11号法第11条纳税;该条规定,对在当地市场实现的销售总额按其价值的3.5%征税。
由于物流运营企业不属于制造企业,3.5%的税仅按所提供服务的价值征收,不影响适用的最惠国或优惠关税税率,也不影响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税费。
另一方面,按照普通税制设立的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及物流运营企业,仅受《多米尼加税法典》规定约束。
使用物流运营企业或物流中心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免除工业自由贸易区企业缴纳相当于所得税3.5%的义务;该税按其在当地市场实现的销售总额计算。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禁止物流运营企业与适用工业自由贸易区制度设立的企业以同一商号或RNC经营,无论其是否位于同一物流中心或自由贸易区园区,也无论双方是否相互提供服务或供应货物及材料。
实施条例/废止条款
第30-24号法的实施条例应在该法生效之日起120日内颁布。该法于2024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