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 Uruguay
数字司法:人工智能能否应用于诉讼程序结构?
在数字时代占据主导地位的世界中,司法必须适应新技术,以更有效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从而使他们充分信任司法体系。

在数字时代占据主导地位的世界中,司法必须适应新技术,以更有效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从而使他们充分信任司法体系。
为此,有必要谈谈广为人知的「人工智能」(IA),但必须谨慎,既不要陷入围绕人工智能的「炒作」,也不要因新事物或未知事物而心生畏惧。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相关情况。
那么,什么是人工智能? 这是一种通过数据处理来模仿人类活动的技术。人工智能包含「机器学习」,这是一个分支,旨在开发算法,以识别并学习数据集中的统计模式;这些算法可以构建模型并进行预测,而无需预设规则或模型,依据的是概率和统计学。
这一技术还可以进一步发展,达到所谓的「深度学习」;也就是说,加入多层人工神经网络的应用,试图模仿人脑的运作方式,从而学会根据示例识别特征,并将其分层排列,形成层级式表征。这样,算法便能更准确地执行分类任务。
总之,人工智能不过是复杂的计算过程,本质上仍是基于数据库进行数学计算,并借助嵌入(embeddings)或分词(tokenización)等技术,以便高效、真实地得出结果。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人工智能有能力解决司法领域现存的问题,并实现诉讼程序结构的全面自动化?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必须明白,应用人工智能需要营造一个有利于其良好运行的「适宜环境」——西班牙学者 Julià-Pijoan 等人对此作了这样的称呼——因为人工智能在封闭且遵循模式的系统中表现更佳。问题界定得越清楚、范围越明确,就越容易开发出应对该问题所需的人工智能。
考虑到法律领域充斥着开放且不断变化的情形,而人工智能还必须应对各种障碍——例如规范文本含义不确定、缺乏集中统一的数据库(以乌拉圭为例,没有统一的判例数据库可供大数据分析使用,法律各领域也并非都已完成编码),以及司法活动本身的不确定性——对前述问题的答案显然是 否,因为如前所述,人工智能所做的不过是数学计算。它无法像人类一样思考,无法超越其数据库解决问题,也无法评估未经训练的特殊情形。
即便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无法将人工智能应用于某些诉讼程序结构。虽然如前所述,人工智能在不同结构中无法发挥同等程度的作用,但在某些结构中,它确实可以承担重要角色,发挥良好作用,并帮助缓解司法行政体系的积压。
那么,人工智能可以应用于哪些程序结构,既不致损害人们对司法体系的确定性和信任,又能在哪些条件下准确、高效地运行?
我们必须牢记前文提到的、适用于这些技术运行的「适宜环境」。如前所述,人工智能主要在封闭、稳定、规则固定明确且不会面临新挑战的系统中取得成功。因此,将这一工具应用于非表面型非讼程序结构(或非讼管辖)是可行的,以下将对此作出说明。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乌拉圭程序法学说将其界定为:法官在因行为性质或当事人意愿而不存在争议或诉讼的所有事项中行使的职权。
在这一类别中,可以区分两类非讼程序结构:表面型和非表面型(或纯粹型)。前者是指争议的萌芽潜伏其中的程序结构;后者则不存在争议或诉讼的可能,因为通过此类程序处理的请求不会影响第三方的法律或财产权益。
值得指出的是,在西班牙,《15/2015号法律》对其中一些程序结构是否具有司法管辖性质提出了疑问;而《13/2009号法律》则赋予不具法官身份的司法工作人员某些此前未获承认的权限(例如司法书记员、公证人或登记官),从而允许将此类程序结构的办理交由他们负责。因此,由人工智能负责办理并由这些人员监督,也就不存在障碍。
作出这一说明后,可以看出这些程序具备一些符合人工智能「适宜环境」的特征。例如,这些程序较为简单:不存在两项或多项相互对立的请求,而是由追求同一目标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因此程序具有可预测性。
此外,这些程序并非以某项具体权利的不确定性为出发点,而是要求满足法律预先规定的条件,以作出裁判、提供确定性和/或授权实施特定行为。
基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社会对快速司法的需求,可以对前述问题作出如下回答:最适合率先应用人工智能的诉讼程序结构,是归类为非表面型或纯粹型非讼程序的结构。鉴于这类结构较为简单,甚至可以赋予人工智能作出终局裁判这样重要的角色;若是其他性质的程序结构,这将难以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