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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的税务风险也会波及发票接收方
墨西哥税务团队分析接收依据《联邦税法》第49 Bis条公布的供应商所开具CFDI的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以及应对相关税务影响的措施

《联邦税法》第49 Bis条:CFDI接收方的义务与风险
作者: Erika Baez,合伙人; Federico Fernandez,律师,墨西哥办公室税务团队
自2026年起,一项关于互联网数字税务凭证(“CFDI”)的新要求生效:CFDI必须证明“交易真实存在、真实发生或法律行为真实”;否则,根据《联邦税法》(“CFF”)第29-A条第IX款,相关CFDI在税务上将被视为“虚假”。 《联邦税法》 (“CFF”)。
此外,随着 《联邦税法》第49 Bis条的增补,法律规定了一项新的上门检查程序,用于核实纳税人是否开具了被推定为虚假的CFDI。根据该程序,如果纳税人在上门检查期间未能推翻虚假推定,主管机关将作出裁定,并在 税务管理局 (“SAT”)网站和 《联邦官方公报》 (“DOF”)上公布该纳税人的名称和联邦纳税人登记号(RFC)。
根据这项新规,2026年第三季度, SAT 开始在 DOF 上公布相关纳税人的名称和RFC;主管机关已依据该程序作出裁定,认定这些纳税人开具的CFDI属于“虚假”凭证。这些公告凸显了不仅要考虑被公布纳税人所面临的后果,也要关注曾接收这些CFDI并据此确认税务影响的第三方可能受到的影响。
因此,对于因业务性质和规模而接收大量CFDI的企业而言,挑战不仅在于防范与可能落入第49 Bis条规定情形的供应商进行交易,还在于建立相应机制,以便在供应商依据该程序被公布后,及时识别并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
《联邦税法》第49 Bis条规定的程序
如前所述,《联邦税法》第49 Bis条规定了一项新的上门检查程序,适用于税务机关推定纳税人开具的CFDI不符合该法第29-A条第IX款规定的要求,即未能证明“交易真实存在、真实发生或法律行为真实”的情形。
检查令必须说明主管机关推定凭证虚假的理由。程序一经启动,主管机关即暂时暂停接受检查的开票纳税人开具CFDI的资格。在程序进行期间,该纳税人可以提交其认为有助于推翻该推定的材料。
一般而言,该程序必须在自检查令送达或其通知生效之日起 24个工作日 内完成。如果主管机关认定未能推翻该推定,将作出相应裁定;经审查纳税人开具的CFDI将被普遍认定为虚假,因此不产生税务效力。
主管机关作出裁定、认定其CFDI属于“虚假”凭证的开票纳税人,其名称和RFC将公布于 SAT 网站和 DOF。该公告会对曾将该纳税人开具的CFDI用于税务处理的接收方产生特定后果。
公告对接收方的影响
《联邦税法》第49 Bis条第X款规定,依据该程序公布开具“虚假”CFDI的纳税人名称和RFC,旨在使曾接收其CFDI的主体知悉相关裁定,并撤销此前基于这些凭证确认的税务影响。
为撤销相关税务影响,曾接收这些CFDI的主体必须在开票纳税人的名称和RFC于 30个自然日 DOF 公布之日起内提交相应的补充申报。
如果接收方未在该期限内纠正其税务状况,主管机关将依据《联邦税法》第17-H Bis条第XIV款,暂时限制其使用 数字印章证书。
与第69-B条的一项重要区别
《联邦税法》第69-B条和第49 Bis条规定的程序并行适用,但针对的情形不同,并对曾将相关凭证用于税务处理的主体产生各自特定的后果。
根据《联邦税法》第69-B条,曾将被列入最终名单的纳税人所开具凭证用于税务处理的主体,可以证明相关交易确已发生,或在适当情况下纠正其税务状况。
相比之下,依据第49 Bis条公布纳税人名称和RFC时,该条并未规定一项同等程序,允许曾接收其CFDI的主体证明交易确实存在;第X款要求其通过提交相应的补充申报撤销相关税务影响。
企业在应对依据《联邦税法》第49 Bis条发布的公告时,必须采取哪些行动,这一区别具有重要意义。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对于曾将依据《联邦税法》第49 Bis条被公布的纳税人所开具CFDI用于税务处理的企业,如果该纳税人已被认定开具“虚假”CFDI,企业需要识别涉及的凭证、使用这些凭证的期间,以及据此确认的税务影响。
这项分析可能需要税务、应付账款、采购、法务、合规和信息系统等多个部门提供信息。考虑到第49 Bis条规定必须在 30个自然日 内撤销相应税务影响,及时整合这些信息尤为重要。
对于供应商数量众多、采购流程分散,或使用不同系统管理CFDI及支持文件的企业,识别和分析相关信息可能需要谨慎协调内部工作。
及时应对措施
- 监测。 指定负责审查依据第49 Bis条发布公告的职能部门,并将公告与企业供应商名录进行比对。
- 识别。 确保具备可追溯性,以便及时查找被公布供应商开具的CFDI,以及这些凭证产生税务影响所涉及的期间、申报和项目。
- 评估。 核实与相关交易有关的文件是否已妥善归档并易于查找,以便评估具体情况并确定相应措施。
- 行动。 预先确定公告发布后哪些部门需要参与、由谁协调分析,以及如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建议步骤:DOF发布公告 → 识别被公布的供应商 → 查找涉及的CFDI及期间 → 评估税务影响 → 在30个自然日内提交补充申报
结语
依据《联邦税法》第49 Bis条第X款发布的公告,源于主管机关作出裁定、认定被公布纳税人开具的CFDI属于虚假凭证。这些公告表明,该程序在实践中不仅关系到直接接受程序审查的纳税人,也关系到曾将相关凭证用于税务处理的主体。
在此背景下,建议企业评估自身是否具备适当机制,以监测相关公告、及时与供应商名录进行比对、识别涉及的CFDI,并协调内部工作,在法定期限内评估和处理相关影响。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可能与对个案的分析同样重要。
第49 Bis条不仅是一项新的税务审查机制,也对企业与供应商关系中的综合合规管理提出了挑战。对于接收大量CFDI的企业而言,在公告发布前建立这些机制,可能是及时应对该条规定所设后果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