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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拒绝延长《美墨加协定》:外国投资保护的关键考量
2026年7月1日,在《美利坚合众国、墨西哥合众国和加拿大协定》(《美墨加协定》)首次预定联合审查期间,美国拒绝按现行条款延长该协定的期限。

2026年7月1日, 美国 拒绝延长 《美利坚合众国、墨西哥合众国和加拿大协定》(《美墨加协定》) 的期限,维持其现行条款;这一决定是在该协定首次预定联合审查期间作出的。
《 美墨加协定 》在其最初的16年期限内继续有效,原定于2036年7月届满,除非缔约方同意延长协定。由于缔约方在联合审查中未确认延长协定, 《美墨加协定》 须接受 第34.7(4)条规定的年度审查程序,这给许多跨境投资者以及在北美作出长期资本承诺的企业带来关键考量。
《美墨加协定》 自由贸易委员会 由各缔约方政府代表组成。2026年7月1日, 《美墨加协定》自由贸易委员会 召开会议, 大使 Jamieson Greer, 美国贸易代表确认, 美国 不会按现行条款延长 《美墨加协定》 。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还解释称,政府不会在「不处理现有问题[和缺陷]」的情况下「照单全收」该协定。公告发布后, 墨西哥经济部长, Marcelo Ebrard表示, 墨西哥 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其在与 美国 进行贸易的国家中处于「最佳」位置。 Dominic A. LeBlanc, 加拿大国内贸易部长强调, 加拿大 有意与 美国 开展「实质性讨论」,以处理「针对加拿大钢铁、铝、汽车和木材的行业关税」。
本提示概述了《美墨加协定》 年度审查程序下的投资保护条款,以及有关《美墨加协定》 投资保护、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 ISDS)机制,以及《美墨加协定》 审查和潜在延长期限程序的信息。
《美墨加协定》年度审查程序下投资保护的关键考量
目前, 《美墨加协定》 仍全面有效。 美国 决定不按现行条款延长 《美墨加协定》 ,并不意味着协定终止或暂停,也不会启动退出机制。《美墨加协定》 第14章 规定的所有投资保护和 ISDS 机制仍然适用。
不过,缔约方将通过年度审查程序继续讨论协定的运行情况,包括可能修改其条款。
尽管《美墨加协定》 第14章 规定的投资保护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 附件14-D和14-E 规定的 ISDS 机制仍可供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使用,但年度审查程序给在北美作出长期资本承诺的合格投资者带来了不确定性。
年度审查程序可能带来的关键考量包括以下几点。
同意延长。 缔约方最终可能同意按现行条款延长 《美墨加协定》 ,维持现有投资保护和 ISDS 机制不变。不过, 美国 政府近期的表态显示,该国对协定现行状态存在关切。
重新谈判。 年度审查程序可能为缔约方重新谈判《美墨加协定》 的条款提供机会,包括 第14章的条款。任何重新谈判都可能进一步限制投资者保护、修改投资者使用 ISDS机制的权限,或改变《美墨加协定》 附件14-E涵盖的合同或行业范围。
退出。 根据《美墨加协定》 第34.6条 ,缔约方可随时通过提前6个月发出书面通知退出 《美墨加协定》 。与决定不延长协定不同,退出将使协定在其最初16年期限届满前对退出方完全终止。即使经过年度审查程序,缔约方仍未能解决分歧,任何一方都可能退出协定。缔约方退出协定将影响:1)合格投资者适用 第14章 规定的投资保护;以及2)如果退出方是 墨西哥 或 美国,合格投资者依据 附件14-D和14-E 使用 ISDS机制的权限。
届满。 如果缔约方未能在2036年7月前同意延长协定, 《美墨加协定》 将在最初期限届满时终止,其 第14章规定的投资保护以及 附件14-D和14-E 规定的 ISDS机制也将随之终止。
协定的年度审查机制可能与在北美投资的企业相关,因为反复审查可能给依赖稳定投资保护的资本密集型组织带来额外考量。
在北美有投资的企业应考虑的规划事项
投资者可考虑关注影响 ISDS机制的进展。该机制目前允许合格投资者就某些投资相关索赔提起国际仲裁。在北美有重大业务或计划投资的投资者和企业,可结合年度审查程序可能产生的结果,重新评估风险和架构安排选项。
《美墨加协定》第14章关于投资保护和ISDS机制的规定
《美墨加协定》在特朗普政府首届任期内谈判达成, 并于2020年7月1日生效,取代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美墨加协定》 )。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墨加协定》 规范着全球最重要的三边贸易关系之一。2022年, 美国 与其他缔约方之间的外国直接投资总额超过1.1万亿美元。
《美墨加协定》 第14章 为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进行的投资提供法律保护框架。《美墨加协定》 第14章 规定的主要实体保护包括:
- 国民待遇(第14.4条)
- 最惠国待遇(第14.5条)
- 最低待遇标准,包括公平公正待遇(第14.6条)
- 征收保护(第14.8条)
《美墨加协定》 第14章 规定了3种与 ISDS相关的机制。
附件14-C 允许就「既有投资」提出索赔,即因1994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终止期间进行、且在该日仍然存在的投资而产生的索赔。既有投资索赔可在2023年7月1日前提交仲裁。该机制适用于任何一缔约方的投资者针对另一缔约方提起的索赔。
附件14-D 规定了一项 ISDS 机制,仅适用于 美国 与 墨西哥之间。根据该附件, 美国 和 墨西哥 的投资者可针对另一缔约方违反以下3项保护标准提出索赔:1)国民待遇;2)最惠国待遇;以及3)征收保护,但仅限于直接征收,不包括间接征收。
附件14-E 另行规定了一项 ISDS 机制,同样仅适用于 美国 与 墨西哥之间,允许 美国 和 墨西哥 的投资者针对另一缔约方提出索赔。与 附件14-D规定的有限保护范围不同, 附件14-E 允许就违反 第14章规定的所有实体保护标准提出索赔,包括最低待遇标准和间接征收保护。不过,这些保护仅适用于在特定经济行业拥有「涵盖的政府合同」的投资者,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电力生产、电信和运输(定义见 附件14-E第6款)。
《美墨加协定》关于审查和延长协定期限的规定
根据 第34.7(1)条,《美墨加协定》 的最初期限为16年。因此,原则上该协定将持续有效至2036年7月1日。第34.7条还规定了强制性的「联合审查」机制。
在协定生效六周年之际(即2026年7月1日), 《美墨加协定》自由贸易委员会 须:
- 对协定的运行情况进行联合审查
- 审议任何缔约方提出的采取行动建议;以及
- 决定采取任何适当措施。
在此次审查期间,各缔约方须确认是否希望将 《美墨加协定》 延长16年(即延长至2042年7月1日)。
根据 第34.7(3)条,如果所有缔约方均以书面形式确认延长协定,协定将自动延长,下一次联合审查将在随后六年期满时进行。
不过,由于一方缔约方未确认延长协定, 《美墨加协定》自由贸易委员会 须每年进行额外的联合审查,直至:
- 所有缔约方同意将协定延长一个新的16年期限;或
- 《美墨加协定》 的最初16年期限届满,并于2036年7月1日终止( 第34.7(4)条)。
第34.7(4)条 还规定,在一次联合审查结束后至协定终止前的任何时间,缔约方仍可同意将 《美墨加协定》 的期限自动延长16年。
上述联合审查程序独立于 第34.6条关于退出《美墨加协定》的规定。退出条款允许任何缔约方随时单方面退出协定,但须提前6个月向其他缔约方发出书面通知。一方缔约方退出后,协定仍对其余缔约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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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进一步了解这些进展及其影响,请联系作者。
作者:Kate Brown de Vejar、Ricardo Alarcón、David Blackman、Raúl Quint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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