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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能源委员会发布储能系统并网指南
DLA Piper | 墨西哥国家能源委员会(CNE)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电力储能系统接入国家电力系统的一般行政指南》。

DLA Piper | 墨西哥国家能源委员会(CNE)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电力储能系统接入国家电力系统的一般行政指南》。该指南与《电力行业法》(LSE)及其实施条例(RLSE)共同构成墨西哥首个监管框架,规范电力储能系统(SAEE)的接入、运行和市场参与。
该指南规定了 5 种参与模式,涵盖发电厂、负荷中心、自发自用、输配电基础设施以及非关联 SAEE。指南还就研究、许可、计量、过渡期报价和电价作出规定,并与具有约束力的规划文件、国家能源控制中心(CENACE)的运行控制以及市场规则相衔接,取代了 2025 年 3 月 7 日公布的第 A/113/2024 号协议中的规定。
该框架规定了 SAEE 接入国家电力系统(SEN)的要求,包括运行参数、服务规定、参与模式和组合设施。其目标是确保有序、安全、高效地接入和运行,同时促进 SEN 的可及性、连续性、可靠性、质量、安全性、效率和可持续性。
该指南认可多种储能技术,包括电化学储能或电池、机械储能、水力抽水蓄能、飞轮、重力储能、热储能、压缩空气储能,以及基于氢或绿氨的化学储能。若无适用的墨西哥官方标准,则须根据《质量基础设施法》遵守 IEC 62619、IEC 62933-5-1/5-2、UL 1973 和 UL 9540 标准。
此外,基于电力电子技术、向国家输电网(RNT)或一般配电网(RGD)注入电力的 SAEE,必须采用构网型技术,并申请电力注入并网研究;如适用,还须申请电力取用接入研究。
该指南明确,将 SAEE 作为配套基础设施接入本身并不构成受监管的储能活动。指南对各参与模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运行和监管要求。
与发电厂关联的 SAEE(SAEE-CE)仅可由持有面向批发电力市场(MEM)发电许可的可再生能源电厂接入。此类系统被视为电厂的组成部分,无须取得储能许可;在电能、容量及相关服务的商业化方面,则作为单一资源处理。运行参数包括根据并网合同设定的 SAEE 功率和注入容量上限。
与负荷中心关联的 SAEE(SAEE-CC)被视为负荷中心设施的一部分,同样无须取得储能许可。储存的电能只能用于现场需求,不得注入或出售至 RNT 或 RGD;相关申请按照《并网与接入手册》办理。
对于自发自用模式,该指南区分向电网注入电力和不向电网注入电力两种情形。在不注入电力的模式下,储存的电能只能满足用户自身或用户群体的需求。注入电力的模式须进行并网研究,并遵守波动性分析和构网型技术要求。
接入输配电基础设施的 SAEE(SAEE-RNT/RGD)被界定为仅由输电或配电企业拥有的基础设施。此类系统旨在支持公共服务并维持 SEN 的技术条件,不参与批发电力市场(MEM)。其运行由 CENACE 持续协调,充电、储存和放电的电能均不支付费用或对价。
非关联 SAEE 属于受监管的储能活动,须取得储能许可,并在许可中列明可提供的服务。此类系统可作为储能企业直接参与 MEM,也可由发电商或供应商代理参与。如果具有约束力的规划认定需要此类支持,非关联 SAEE 还可为选择不接入自有 SAEE 的电厂提供备用保障。
该指南要求,任何拟向 RNT 或 RGD 注入电力的 SAEE 均须进行并网研究,并在适用情况下进行接入研究。申请人可通过一份申请同时申请两项研究,并须提供技术细节,包括技术类型、容量、响应时间以及充放电特性。
SAEE 如要参与 MEM,必须在并网点或接入点安装计量系统。在市场模型纳入特定功能之前,过渡规则适用于短期能源市场中的购售电报价。该框架还规定了输电、配电和 CENACE 运行费用的电价处理方式,并就储能时长至少为 3 小时的系统如何认定容量作出规定。
该指南还规范 SAEE 的组合,定义为投资者共同接入并共享权利和收益的结构。组合项目必须位于 CENACE 确定的同一变电站、节点或电力区域,并须指定商业代表和技术负责人。
根据该框架,所有模式的 SAEE 均须遵守适用于 SEN 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划文件。该指南还规定,如果具有约束力的规划认定储能比传统可靠性解决方案更高效,CENACE 可与非关联 SAEE 签订短期、中期或长期合同。
此类合同所需的技术研究必须评估运行和可靠性问题、节点和区域潮流、快速响应和调节需求、可再生能源并网影响、事故情形、灵活性要求、技术和经济方案,以及 SAEE 可能创造更大价值的情形。合同通过竞争机制授予,并可包含性能和可用率义务。
该指南自公布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生效。在《并网与接入手册》和市场规则更新之前,申请和报价仍按现行文件办理,并补充适用于各 SAEE 模式的具体标准。
CENACE 必须在公布后 90 个日历日内发布波动性分析方法,但须事先获得 CNE 批准。CNE 还必须在该指南生效后 30 个日历日内,发布适用于 SAEE 的储能许可和发电许可申请表。
该框架还列明了纳入 SAEE 的项目在运行和架构设计方面需要考虑的事项。与发电厂或负荷中心关联的项目虽无须取得储能许可,但可能需要修改或转换发电许可、更新并网合同,以及取得商业运行准入声明。
该指南还强调,参与方须明确充放电曲线、目标容量和时长、构网型技术要求,以及影响基础设施成本、研究时限和容量认定的评估标准。对于采用可变发电能源的自发自用模式,仍须遵守 CENACE 的决定和技术性能义务。
最后,对于 SAEE-RNT/RGD,该指南确认储存电能不具有市场属性,并规定电价方法必须反映资产管理中因 CENACE 运行协调而产生的效率损失和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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