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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税务局澄清自由贸易区企业的增值税规则
EY Law - 根据官方文件 MH-DGT-CONS-119-0063-2025(原文所载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税务局向一家适用自由贸易区制度(RZF)的企业纳税人澄清,该企业是否必须:

EY Law - 根据官方文件 MH-DGT-CONS-119-0063-2025 (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 据原文所载),税务局向一家适用 自由贸易区制度(RZF)的企业纳税人澄清,该企业是否必须:
- 计算 反向征收(reverse charge 或自行申报) ,适用于从 非居民 供应商处购买货物或无形服务。
- 从适用自由贸易区制度的企业购买上述服务时,必须使用电子采购发票。
对此,税务局澄清,适用自由贸易区制度的企业 无须 计算反向征收,也无须就从非居民供应商处购买货物或无形服务开具相应的电子采购发票。
税务局的依据
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答复指出:
「由此可见,根据所引述的法规,适用自由贸易区制度的企业 购买货物和服务时仍享有销售税豁免。因此,购买时 并非纳税人 ,无须开具《电子凭证条例》(RCE)第 3 条规定的电子凭证。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税豁免 仅适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不适用于申请人进行的境内销售交易。
因此,对于第一个问题,申请人 购买货物或无形服务时,无须对纳税义务人的销项税额进行反向处理(自行申报或 reverse charge) ,因为申请人 购买货物和服务时并非增值税纳税人 ,这符合《自由贸易区制度法》(LRZF)第 20 条 e 项的规定。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上述条款规定的豁免,且申请人购买货物和服务时不产生增值税相关纳税义务,申请人 也无须开具 税务局批准的电子凭证,正如《电子凭证条例》第 3 条所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