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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新法设立税收追缴过渡措施
2023年10月5日第401号法律于同年10月9日刊载于第25998号《官方公报》,设立税收追缴过渡措施,并对简化税务稽查、税务管理及税务债务实行临时特别处理。

2023年10月5日第401号法律于同年10月9日刊载于第25998号《官方公报》,设立税收追缴过渡措施,并对简化税务稽查、税务管理及税务债务实行临时特别处理。该法规定了一项特别处理机制,允许税务总局(DGI)对符合该法规定条件的税务债务依职权宣告时效届满,并设立简化税务稽查程序及税务债务分期缴纳便利。
根据该法,所得税、教育保险费和营业执照税债务可被宣告时效届满,但须已正确记入纳税人的往来账户,且对应2015纳税年度或更早年度。不过,该法还规定,以下情形不适用依职权宣告时效届满:
- 纳税人尚未清偿的债务,但纳税人曾被指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不论所扣缴或代收的税种)。
- 经有权机关作出判决且判决已依法生效的债务。
- 存在2015纳税年度债务,且其2016纳税年度或之后年度的申报被正式认定为无经营活动或发生亏损的纳税人。
根据该法第4条,纳税人要享受上述依职权宣告时效届满的待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未因逃税或税务欺诈而接受调查或被定罪。
- 未处于正在进行或已提起异议的稽查程序中。
- 正常履行2016年及之后纳税年度相关的法定申报义务和纳税义务。
过渡性简化税务稽查程序
该法引入了这一程序。对于在该法生效时正接受稽查的纳税人,或应纳税人申请,就所得税、教育保险费、营业执照税或动产转让及服务提供税接受稽查的纳税人,可申请适用简化税务稽查程序。不过,该法规定,若稽查涉及涉嫌税务欺诈或逃税,则纳税人不得适用该程序(第11条)。
选择适用该程序的纳税人可更正直接税或间接税申报,无须遵守《巴拿马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要适用简化税务稽查程序,必须提交:
- 向税务总局正式提出的申请。
- 由执业注册会计师签署并经认证的证明文件,须符合税务总局规定的形式要求,并载明对纳税人是否全面履行义务所作的初步核查结果。
税务合规一般规定
除引入依职权宣告时效届满及上述过渡性税务稽查程序外,该法还规定了税务合规的一般规则,主要包括:
- 该法生效后至2023年11月30日前,缴清2024纳税年度全部不动产税的纳税人可享受25%的折扣(第20条)。
- 该法生效后至2023年11月30日前,缴清2025纳税年度全部统一税的纳税人可享受25%的折扣(第21条)。
- 授权免除纳税人所欠罚款的50%,无论相关罚款是否已录入 e-tax 2.0 系统;纳税人须在该法生效后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缴纳其余50%的罚款(第22条)。
- 对因迟延提交2022纳税年度的 Planilla 03 申报表和/或2022纳税年度销售申报表而被税务总局处以的罚款予以全额免除。已缴纳的款项不得申请退还(第23条)。
- 将合规期限延长至11月30日,允许所有欠税的自然人、法人和不动产缴清全部欠款,包括罚款;缴清后,相关利息、附加费以及强制执行追缴程序相关制裁均予以免除(第2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