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 Costa Rica
萨尔瓦多出台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特别法
BLP Legal - 今年10月9日,《第426号立法法令》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该法令载有《预防、管控和惩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特别法》(以下简称「

BLP Legal - 今年10月9日,《第426号立法法令》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该法令载有《预防、管控和惩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特别法》(以下简称「本法」),其主要目标是改革萨尔瓦多的反洗钱制度,使其从单纯的惩罚性制度转变为预防性、协调性、技术能力更强且符合国际标准的模式。
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协调机制
本法设立国家预防、管控和惩治洗钱体系(SINAPLAFT),由共和国总检察院、金融调查局(UIF)、各监管机构、各部委、中央储备银行及负有法定义务的主体组成。
该体系通过机构间委员会(CIPLAFT)开展工作。委员会由共和国总检察长主持,负责制定国家政策、协调风险评估并推动主管机关之间的合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 制定国家预防战略和计划。
- 推动机构间合作与信息交流。
- 建议进行法律改革并调整规范框架。
- 根据风险评估,提议将相关主体纳入或移出负有法定义务的主体名单。
不过,委员会的提议不会立即生效。对负有法定义务的主体名单作出的任何调整,均须经立法议会通过法律修正案批准,以保障法律确定性和透明度。
另一方面,金融调查局(UIF)将强化为国家金融情报中心,享有技术和职能自主权,并有广泛权限向公共和私人机构索取信息。
其新增职责包括:
- 直接访问数据库以及金融或商业登记信息。
- 有权向负有法定义务的主体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指引。
- 协调国家风险评估(ENR)。
- 按照安全协议与外国同类机构交换信息。
2—负有法定义务的主体:重要的纳入与排除
本法重新界定负有法定义务的主体范围,以选择性、基于风险且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GAFI)标准的模式,取代旧法宽泛、笼统的做法。
在这一过渡过程中,若干此前自动纳入的类别被排除在外,例如农产品或车辆的进出口商、旅行社、建筑公司、酒店和私人安保公司、制药实验室、协会和商业团体,以及涵盖所有私人或混合所有制公司或实体的一般性条款。典当行和放贷人仅在系统性且专门从事信贷业务时,才继续承担相关义务。
另一方面,本法将与金融和技术创新相关的新主体纳入范围,包括数字资产和比特币服务提供商、电子货币提供商、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化机构以及现金或证券运输服务提供商;同时加强对政党和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
对于非营利组织,只有在风险评估认定其面临较高的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风险时,才适用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并要求其报告交易、未遂交易或可疑活动。
这一法律框架的重构使萨尔瓦多得以朝着更具专业性、合比例且有效的监管方向迈进,将资源集中于确实面临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风险的行业。
3—负有法定义务主体的义务与权利
与旧法主要要求向金融调查局(UIF)报告可疑交易、侧重形式合规不同,新规要求负有法定义务的主体积极参与预防工作。其主要义务包括:
- 建立基于风险的内部预防制度。
- 识别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最终受益人。
- 配备在金融调查局(UIF)登记的合规官和合规委员会。
- 在最长24小时内报告可疑交易,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监管交易。
- 确保保密、定期培训,并开展专业的内部和外部审计。
本法还纳入包容性和比例原则:禁止机构以合规为由无正当理由限制金融服务的获取,从而避免所谓的「去风险化」做法,即仅因客户或整个行业被视为高风险,即大规模关闭账户或拒绝提供服务,即使其活动合法亦然。取而代之的是基于风险的方法,在预防犯罪与合法获取金融服务之间取得平衡,符合国际标准。
4—监管与处罚制度
监管按行业划分并以风险为基础,即根据主体类型由不同机构负责监督:
- 金融体系监管局(SSF)负责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
- 商业义务监管局(SOM)负责非金融主体。
- 最高法院、会计职业委员会、国家数字资产委员会(CNAD)和最高选举法院(TSE)负责特定行业。
本法还引入行政处罚制度,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严重和特别严重,处罚包括最高相当于1,000份最低工资的罚款、强制解散实体,或禁止管理人员任职5年。
5—合规部门与合规官
本法明确规定,合规官负责在所有受本法约束的实体中落实、协调和监督合规工作。合规官是实体与金融调查局(UIF)之间的正式联络人,并确保合规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受金融体系监管局、国家数字资产委员会监管的负有法定义务主体,以及所有受1986年第339号立法法令(及其修正案)和《商法典》规制的协会、公司、信贷合作社、联合会、联合总会和储蓄信贷公司,均须设立合规部门,并由董事会或同等机构任命一名正式合规官和一名替补合规官。受商业义务监管局、公共会计与审计职业监督委员会、最高法院、国家慈善彩票局、内政部和最高选举法院监管的负有法定义务主体,可以不设合规部门,但须指定一名正式合规官和一名替补合规官。
在金融集团中,经控股实体董事会决定并由集团成员实体的董事会批准后,同一名合规官可以在集团内多家企业履行职责。
对于存在多数股权关系或控制关系的企业集团,经董事会或同等管理机构决定,一名合规官可以监督集团内多家企业;相关安排须遵循相同的风险、复杂程度、客户和交易量标准。
自然人的例外情形
属于负有法定义务主体的自然人,例如:(i)代表客户参与房地产买卖交易的房地产中介;(ii)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iii)直接或间接从事以下活动的专业人士,包括律师、公证人、会计师和审计师:买卖不动产、管理客户资金、证券或账户、为企业安排出资,以及设立、运营或管理法人或其他商业架构;(iv)从事现金或证券运输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v)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包括比特币服务提供商,可以不指定合规官。
不过,他们仍须负责落实本法及适用法规规定的所有预防控制措施,包括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控,以及在适用情况下向金融调查局(UIF)报告。
6—基于风险的方法
机构须根据自身性质、规模和客户类型识别、评估并降低风险。机构必须采取差异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并记录支持每项决定的分析。
7—废止:
尽管新的特别法将废止1998年第498号立法法令颁布的《反洗钱和资产洗钱法》,但本法规定,在过渡期间,2000年1月21日第2号行政法令颁布的条例,以及《预防、发现和管控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指引》继续有效。因此,在新的条例和本法专项指引获批之前,上述规定将继续适用,以避免监管出现空白。
本法于今年10月2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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