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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氢化合物行业改革
Greenberg Traurig - 2025年2月4日,联邦行政部门负责人向参议院提交了一项法令草案,拟修改多部碳氢化合物领域法律,其中包括:•《碳氢化合物行业法》。

Greenberg Traurig - 2025年2月4日,联邦行政部门负责人向参议院提交了一项法令草案,拟修改多部碳氢化合物领域法律,其中包括:
•《碳氢化合物行业法》。
•《国有企业墨西哥石油公司法》。
•《墨西哥石油稳定与发展基金法》。
•《碳氢化合物收入法》。
该提案仍须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审议并通过;如获通过,将在《联邦官方公报》(“DOF”)上公布。
以下概述上述法律所涉最重要事项,并重点介绍对参与碳氢化合物行业相关活动的企业具有普遍重要性的内容。
《碳氢化合物行业法》
新的《碳氢化合物行业法》(“LSHC”)规定了以下事项,其中包括:
I. 明确纳入监管的活动。
• 石油、石油产品、石化产品和天然气的进口与出口。
• 石油产品的调和。
• 石化产品的销售。
• 石化产品的运输和储存;此前,相关规定仅涉及管道运输或与管道相连的储存。
II. 碳氢化合物勘探与开采。
能源部(“SENER”)负责向墨西哥石油公司(“Pemex”)授予特许权,具体类型按以下优先顺序排列:
• 自主开发特许权和混合开发特许权。
如果Pemex告知SENER,其无意或无能力通过上述特许权开展活动,SENER可授予碳氢化合物勘探与开采合同(“CEE”)。
《国有企业墨西哥石油公司法》
新的《国有企业墨西哥石油公司法》(“Pemex法”)旨在规范Pemex作为国有企业的组织、管理、运作、运营、监督、评估和问责,并确立其特别制度。
I. Pemex的性质。
根据Pemex法,Pemex是联邦公共行政部门下属、归能源部管辖的实体,享有技术、运营和管理自主权,具有法人资格,适用特别制度,并拥有独立财产。
II. 业务活动。
Pemex可开展以下活动,其中包括:
• 石油和碳氢化合物的勘探与开采(E&E)、收集、加工、调质和处理、采购、销售及商业化,以及与生产链相关的其他活动和服务;
• 石油和碳氢化合物及其炼制或加工产品和残余物的炼制、转化、运输、储存、分销、采购、销售、商业化、出口和进口,提供生产链服务,以及开展碳氢化合物行业的其他活动;
• 天然气的加工、压缩、液化、减压和再气化、出口、运输、储存、分销、商业化及向公众销售。
• 石油产品的调和、运输、储存、分销、进口、出口、商业化及向公众销售;
• 研究、开发和应用碳氢化合物以外的能源,以及发电和电力商业化;实施生物燃料生产、运输、分销、商业化和调和所需的工具与措施;以及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和锂;
《墨西哥石油稳定与发展基金法》
对《墨西哥石油稳定与发展基金法》(“LFMPED”)的修订规定了以下事项,其中包括:
I. 墨西哥石油基金的资产。
LFMPED规定,墨西哥石油基金的资产除其他来源外,不仅包括特许权和合同产生的收入,还包括统一化协议或决定产生的收入。
II. 技术委员会独立委员的任职条件。
除LFMPED此前规定的条件外,修订还规定,有意担任墨西哥石油稳定与发展基金技术委员会独立委员的人士,在获任命前2年内不得参与源自混合开发特许权的混合合同。
《碳氢化合物收入法》
对《碳氢化合物收入法》(“LISH”)的修订包括以下内容,其中包括:
I. 国家从碳氢化合物勘探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国家从碳氢化合物勘探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
A. 所得税。
国家将取得承包商因依据CEE开展活动而缴纳的所得税收入,具体取决于承包商的性质;国家还将取得混合开发特许权参与方开展相关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B. 统一区域收入。
LISH将统一区域定义为因存在共享油气藏而被要求实施统一化的地表及地下区域。
II. 扣除。
LISH规定,承包商使用已在另一份CEE或特许权项下部分或全部扣除的资产时,就该CEE而言,仅可确认归属于该CEE的资产尚未折旧的余额,具体依照财政与公共信贷部(“SHCP”)发布的相关指引执行。此前,关于确认未折旧余额的规定未将特许权纳入考虑。
《生物燃料法》
2025年2月4日,联邦行政部门负责人向参议院提交了一项法案草案,拟颁布新的《生物燃料法》(“LB”),并废止和取代《生物燃料促进与发展法》。以下概述LB的主要内容:
I. 立法目的。
LB旨在规范并促进生物燃料的可持续发展,以支持能源主权、公平和自给自足,并推动能源多元化与转型。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以下基础,其中包括:
• 促进在边际土地上可持续生产生物质,用于生产生物燃料;所用原料不得来自供人类消费的植物性初级原料;以及
• 制定并推动相关机制,鼓励直接将生物质用作生物燃料,包括其生产、出口、储存、运输、商业化及向公众销售。
II. 新增概念。
新LB纳入了一系列新概念,其中包括:
• 新增“储存”概念。
将生物质或生物燃料(或两者)存放并保管于为此目的指定的设施。
• 以“生物燃料”取代“生物能源产品”概念。
通过直接利用生物质能源或经加工生产的气态、液态或固态燃料。
• 新增“生物质”概念。
可再生的有机来源物质,其能量含量可作为生物燃料加以利用。
• 新增“商业化”概念。
生物燃料的批发销售,其转让并非用于零售或最终消费,但自用除外。
• 新增“向公众销售”概念。
在具有特定多模式用途的设施内向最终消费者零售。
• 新增“分销”概念。
购买、接收、储存和运输生物燃料,并在必要时将其从一个地点输送至预先指定的一个或多个目的地,以销售给获准向公众销售的经营者。
• 新增“生产”概念。
为利用生物质能源或将其转化为生物燃料而进行的必要调质或转化过程。
• 新增“运输”概念。
通过管道或其他方式接收、交付并在必要时将生物燃料从一地输送至另一地的活动;该活动不涉及该产品的转让或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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