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 Panama
巴拿马投资基金:实现金融资产增值和业务多元化的另一种选择
投资公司,也称为投资基金,通常是资金不足以进入投资领域的人士颇具吸引力的选择。

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也称为 投资基金,通常是资金不足以进入投资领域的人士颇具吸引力的选择。具体而言,投资基金由管理人汇集多名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不同资产组成的投资组合,从而使投资者能够获得预期收益。
在巴拿马,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由 1999 年 7 月 8 日第 1 号法令( 《证券法》)和 2004 年 7 月 23 日第 5-2004 号协议构成,后者专门规范投资基金业务。该框架旨在确立判断基金是否负有登记和接受监管义务所需的要素,例如:(i)投资者人数;(ii)业务所在地;(iii)投资类型;以及(iv)资本额。
该法将 投资基金 定义为任何法人、信托或合同安排,其通过发行和出售自身份额,从公众投资者处一次性或定期募集资金,并以投资和交易证券、货币、金属、商品、不动产¹等为目的,直接或通过投资管理人进行上述活动。
投资基金既可以采取 私募 形式,也可以采取 公募形式。选择哪一种完全取决于投资者的需求和偏好;如下文所述,两者各有不同特点和优势:
1. 公募投资基金: 指向居住在巴拿马的人士公开发售股份或份额,或在巴拿马境内或从巴拿马进行管理的投资基金。此类基金必须在证券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SMV”)登记。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投资基金即被视为在巴拿马境内或从巴拿马进行管理:
a. 投资基金指定了位于巴拿马共和国的投资管理人;
b. 投资基金的主要住所位于巴拿马共和国境内;
c. 投资基金指定了位于巴拿马共和国的托管人;或
d. 投资基金为通过公司决议所需的最低董事人数居住在巴拿马共和国境内。
2. 私募投资基金: 指在巴拿马共和国境内或从巴拿马开展业务、但不在巴拿马共和国境内发售份额,且其公司章程、信托文件或设立契据载有以下任一规定的投资基金:
a. 将基金份额的实际所有人限制为 50 人;
b. 所有发售均通过私人通信进行,而非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或
c. 规定其份额仅向合格投资者发售,且最低初始投资额为 USDar100,000.00。
合格投资者是指以下自然人或法人:(i)其业务包括以自身名义或代表第三方交易构成私募投资基金交易组合或其相当大部分的可交易资产;或(ii)已签署声明,确认其个人资产或与配偶合计的资产价值不低于 USD1,000,000.00,并同意被视为合格投资者。
由此可见,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主要区别在于能否在巴拿马共和国境内向公众发售股份或份额。与公募基金不同,私募基金不得在巴拿马发售其份额。另一项区别是,公募基金必须在 SMV 登记,因此受巴拿马监管机构监督;私募基金则无需在 SMV 登记。
不过,尽管私募基金无需在 SMV 登记,法律仍规定,私募基金在巴拿马开始运营前必须完成以下事项:
1. 指定代表: 私募基金必须在巴拿马共和国指定一名代表。代表可以是投资管理人、证券公司、投资顾问、持有银行监管局颁发的牌照的银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或证券市场监管局授权的其他人士。
2. 通知 SMV: 私募基金必须通过律师通知证券市场监管局,确认其已满足 2004 年第 5 号协议规定的要求。该通知并不意味着私募投资基金被视为在 SMV 登记的主体⁹。私募基金只需向其在巴拿马的代表提供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以供 SMV 检查。
除上述基金外,《证券法》还认可其他不适用相关法规的基金类型。此类投资基金无需在 SMV 登记或向其报备,因此设立起来相对快捷且成本较低。换言之,此类基金不受 2004 年第 5 号协议约束。法律规定的豁免适用于:
1. 公司章程、信托文件或设立契据规定,投资者人数不超过 20 人,且投资者因其属于某企业或协会而确定,并且基金份额不进行营销、分销或向公众发售的投资基金。
2. 其份额根据参与者之间订立的合同进行分配,且合同禁止新投资者加入的投资基金。
综上,巴拿马认可两类私募投资基金,分别将投资者人数限制为:(i)最多 50 人;以及(ii)最多 20 人。这两类私募投资基金均无需在 SMV 登记。投资者人数上限为 50 人的私募基金须在开始运营前履行通知义务;投资者人数上限为 20 人的私募基金则不受相关规定约束,因此无需登记或通知。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拟设立哪种类型的基金,均须指定以下人员:
1. 投资管理人: 指投资公司单独或与其他人士共同授权其管理、运营、投资和处置投资公司证券及资产的人士。投资管理人可以向投资公司提供行政服务,但仅提供此类行政服务,例如会计、秘书、注册地址或董事服务、股东关系管理、付款、登记和转让服务及其他类似行政服务,并不会使服务提供者成为投资管理人。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取得 SMV 颁发的投资管理人牌照的人士,才能在巴拿马境内或从巴拿马经营投资管理业务,无论其服务的投资公司是否已在 SMV 登记。
2. 发售人: 指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活动的人士:
a. 代表发行人或其关联人士发售或出售发行人的证券,且该发售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登记要求。
b. 从发行人或其关联人士处购买或取得该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意图将该等证券或其中一部分作为须遵守法律规定登记要求的发售的一部分进行发售或转售。如果购买证券的人士从事证券承销业务,且持有该等证券的投资期限不少于 1 年或证券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期限,则推定其无意发售或转售该等证券。
c. 通过私募或向豁免登记的机构投资者发售,从发行人、其关联人士或其他发售人处购买或取得该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并在最后一次购买之日起 1 年内转售该等证券或其中一部分,但根据证券市场监管局规定的相关限制或条件进行转售的除外。
3. 托管人: 负责托管他人资金、证券或资产的实体。
换言之,已登记投资公司的资金和证券必须由中介机构或证券市场监管局授权的其他人士托管。已登记投资公司的资产托管人必须与该投资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保持证券市场监管局为保护公众投资者所规定的独立程度。
此外,托管人必须对已登记投资公司的资产进行适当识别,并与自身资产分开存放;还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资产不会被扣押或查封,不受针对托管人债权人的诉讼影响,也不会因托管人资不抵债、进入债权人程序、破产或清算而受到影响。
如前所述,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还须在巴拿马共和国指定一名 代表 。该代表必须拥有充分权限,代表私募投资公司与监管局交涉,并接收行政和司法通知。
总之,对于希望实现金融资产增值和业务多元化的人士而言,巴拿马投资基金是一种颇具吸引力的选择。公募基金必须在 SMV 登记;私募基金则可在符合特定条件并于开始运营前通知 SMV 的情况下,无需登记即可运营。无论基金类型如何,均须指定投资管理人、发售人和托管人等人员。私募基金除须指定上述人员外,还须指定一名代表。
作者:
Paula Vives - 巴拿马办公室律师
Aria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