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诚信:仲裁的无声支柱
BLP|仲裁中——如同生活中——并非一切都有明文规定。除了规则、期限和程序形式之外,还有一项原则默默维护着程序的正当性:诚信。

BLP | 仲裁中——如同生活中——并非一切都有明文规定。除了规则、期限和程序形式之外,还有一项原则默默维护着程序的正当性:诚信。这项原则并非总被提及,也很少有明文规定,但一旦缺失,仲裁便会受到影响,失去其本质。
重申这一原则并非学术探讨,而是实践所需。诚信一词源自拉丁语 fides,意指信任、忠诚与可信赖。换言之,它体现的是言辞和行为都很重要这一理念。在法律领域,尤其是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中,这一理念尤为重要:没有信任,仲裁就无法正常运作。
诚信是一项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则。尽管它深植于法律之中,尤其是合同和债务相关规范,但很少有法律明确界定这一概念。不过,其法律后果十分明确:诚信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而缺乏诚信,即恶意,则可能加重责任或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诚信不止要求遵守规则,更要求以特定方式行事。它意味着诚实、一贯并恪守程序上的忠诚,认识到程序并非一场旨在拖垮对方的较量,而是以高效、公正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机制。
恶意行为通常显而易见:策略性且毫无正当理由的仲裁员回避申请、无关的证据申请、旨在拖延程序的程序性申请,或徒增混乱而非澄清问题的书面陈述。这些行为不仅妨碍仲裁,也使其流于形式。即使未必总会受到正式制裁,几乎总会损害当事人在仲裁庭面前的可信度。
当事人决定哪些争议事项应当提出、哪些不应提出时,诚信原则也在无声地发挥作用。有时,不采取行动——不提出不必要的程序性申请、不强行主张站不住脚的论点、不无故拖延——正是对仲裁程序最大的尊重。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并非天真,而是法律上的成熟。
在国际层面,诚信原则的意义更为重大。一个典型例子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其第31条规定,条约应依诚信原则,按照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通常含义,并结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予以解释。该原则也是常规性审查原则的依据之一。美洲人权委员会发展了这一原则,要求各国履行国际义务,不得以国内法为由逃避履约。
这一逻辑直接影响国际仲裁,尤其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适用。
颇具反差的是,大多数仲裁规则并未明确规定诚信原则。不过,在少数规则中——例如马德里仲裁法院仲裁规则和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仲裁规则——诚信不仅约束当事人和仲裁庭,也约束管理仲裁的机构。这提醒人们,仲裁不仅是技术,也关乎伦理。
司法或仲裁程序即使在形式上无可指摘,也可能极不公正。
禁止反言原则在普通法中称为 estoppel,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理念:一方既已采取某种立场,便不得随后主张相反立场。前后一致并非奢求,而是诚信的最低要求。在仲裁程序中,保持一致至关重要。
或许正因如此,诚信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共同构成仲裁的无声支柱:它未必显而易见,但一旦缺失,一切便会动摇。重申这一原则并非浪漫之举,而是维护仲裁作为严肃、高效且正当的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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