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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与美国税收协定:智利居民的税收优惠
智利与美国税收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现已生效,为在美国开展商业活动的智利居民带来重要税收优惠。

智利与美国税收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现已生效,为在美国开展商业活动的智利居民带来重要税收优惠。协定中最有利的条款包括 第 7 条 和 第 14 条,分别就营业利润和独立个人劳务的征税确立了明确规则。对于在美国取得收入、但未长期实际驻留或未设立常设机构的智利企业家、顾问和专业人士而言,这些条款尤为重要。
第 7 条:营业利润
协定第 7 条规定,智利企业在美国开展活动取得的营业利润仅在智利征税,除非该企业在美国设有「常设机构」。根据协定第 5 条,「常设机构」是指企业通过其全部或部分开展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该定义还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或车间等。
这意味着,智利企业在美国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通常可以避免其利润在美国纳税,前提是其未在美国形成应税存在,从而根据协定第 5 条构成「常设机构」。协定优先于美国一般税收规则;若无协定,这些规则会对与美国境内贸易或业务实际相关的收入(「ECI」)征收美国税。协定将美国的征税权限制在存在常设机构的情形,有助于避免双重征税,并为开展跨境业务的智利企业提供更大的税务确定性。
如何避免构成常设机构
为确保营业利润仍仅在智利纳税,智利企业和个人应采取具体措施,避免在美国构成「常设机构」:
1. 避免设立固定营业场所:不要在美国设立办事处、仓库或任何其他可能被视为常设机构的实体场所。
2. 限制雇员或代理人在美国开展的活动:确保在美国运营的雇员或代理人不会代表企业经常签订合同或履行关键商业职能。
3. 将在美国的活动限制为短期访问:限制为开展商业活动而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因为长期或经常驻留可能导致产生纳税义务。
4. 使用独立代理人:聘用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行事的独立代表,而非非独立代理人,因为后者可能使企业与美国产生税务联系。
5. 妥善保存文件:留存记录,证明商业运营在智利开展,且在美国没有固定营业场所。
第 14 条:独立个人劳务
协定第 14 条将类似优惠延伸至顾问、工程师、律师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等独立专业人士,适用于其在美国提供专业服务或从事其他独立性质的活动。根据该条款,智利居民因在美国提供服务或从事其他独立性质的活动取得的收入,仅在智利征税,除非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 该个人在美国拥有并经常使用固定场所开展活动;或
2. 该个人在任何 12 个月期间内于美国停留超过 183 天。
如果两项条件均不满足,该智利居民专业人士的收入仅在智利纳税,从而减少其在美国的行政负担和纳税义务。协定确保此类收入不适用美国一般来源地规则;否则,根据 ECI 规则,这些收入可能需要在美国纳税。
收入来源地与 ECI 规则
根据美国一般税收规则,服务收入按服务提供地确定来源地。如果智利居民在身处美国期间提供服务,该收入通常被视为美国来源收入,并须在美国纳税。此外,如果收入被视为 ECI,则须按累进税率在美国纳税。
然而,协定修改了这些规则:除非智利居民在美国设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场所,或在美国停留超过 183 天,否则其营业利润和独立个人劳务收入可免于在美国纳税。这使智利纳税人能够以较低的税务风险在美国开展商业活动。
结语
智利与美国税收协定为在美国开展商业活动或独立专业活动的智利居民带来显著优势。通过确保遵守协定条款和美国申报要求,智利纳税人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这些优惠,并避免意外的纳税义务。
智利与美国税收协定为在美国开展商业活动或独立专业活动的智利居民提供重要税收减免和法律确定性。智利纳税人可根据第 5 条和第 14 条,审慎安排运营,避免在美国构成常设机构或长期实际驻留,并履行适用的美国申报义务,从而充分利用协定的保护。战略规划和妥善保存文件,是最大限度享受这些优惠、降低意外美国税务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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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ente Torretti
Barbosa Legal 国际税务顾问(该所为 DRT Alliance 成员;该联盟由国际律师事务所 Diaz Reus 牵头)
diazreus.com


